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省教育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和厦门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2002]联字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院在校学生的征兵工作,保证兵员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选拔及应征程序
第二条 我国《兵役法》规定,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院福建省籍学生应征(非福建省籍学生应征,以文件规定为准),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学院对报名应征的学生进行初选,将合格学生名单报送校学生处。
第三条 校学生处对我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初审,在初审合格学生中择优按一定比例送校医疗中心进行初检,再将初检合格人员名单送集美区征兵办,同时在院务公开栏公示。
第四条 集美区征兵办对我校送检、送审人员进行复检、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在院务公开栏公示。
第五条 由集美区征兵办对复检、复审合格人员定兵,确定应征入伍人员名单,并在院务公开栏公示。应征入伍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部队报到。被确定应征入伍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服兵役,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后,由校学生处通知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和人武部门,并由他们负责落实当地的优抚政策。
第三章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离校当学期的学习成绩,由我院教务部和相关系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已修完2/3以上学时的未考课程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对持有毕业证书自愿入伍的学生,退役后进行就业推荐和履行派遣手续。
第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一年。
第九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离校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当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减半缴交,已全额收取的按减半给予退还。
第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离校前将身份证上交校学生处,由保卫处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由厦门市补足厦门籍城镇兵优待金标准与入伍学生原籍地优待金标准的差额。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按省[2002]司联字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退伍及安置
第十三条 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凭其士兵退伍证在一年内到教务部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一年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不愿复学的退伍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按当地相关规定做好安置工作。自动退学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已修课程成绩证明,在校已修满一年以上课程,且全部合格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在新兵检役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但不享受我院给予服役期满退伍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学生一般回原专业学习。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转专业;原专业已撤销的,由教务部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学习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十六条 服役期满后继续学习的学生,学费按复学后所学专业年级学费标准减半缴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方办学费用由本人全额缴纳)。荣立三等功及其以上者,按复学后所学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予以全免(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方办学费用由本人全额缴纳)。享受参军优惠政策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初到bte365办理当学年的学费减免审批后,送财务部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七条 退役后复学学生获奖学金的,提高一个等级授予(不含一等奖),其中获专业奖学金二等的,按一等奖授予。提高等级后的名额不占各系名额。
第五章 奖励及惩罚
第十八条 在部队表现优秀者,退役复学后,学院可选拔担任院、系级学生干部。复学后仍表现优秀者,毕业时,学院可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退出现役或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除按《兵役法》和《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惩处外,取消其保留的学籍和复学资格,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服役期间受降职降衔、记大过处分以下各级处分者,退役后经本人申请,学院考察并批准后,可予一年的试读察看期,期满后各方面考核合格者,方可恢复正式学籍;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