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和《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6号)有关精神,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经费由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按照年人均标准划拨给学院,由学院统筹使用。为建立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使用原则
第一条 日常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日常医疗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在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等普通疾病门(急)诊(含意外伤害门、急诊)、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条 以下几类不能享受学院日常医疗补助:
1、医疗费中非医保范围内的费用。
2、用于矫行、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于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预防性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依法应由法定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境外(台、港、澳地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由学院认定不符合补助范畴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报销规定
第四条 报销范围
1、在校学习期间的普通疾病门、急诊(含意外伤害门、急诊)和住院须在福建省联网的医保定点医疗医院就医,才能享受学院日常医疗补助。
2、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短期在外学习等期间居住在医社保统筹区外,符合医社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上一款享受学院日常医疗补助。
3、在校期间罹患重大疾病的,学院根据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经费结余实际,酌情进行补助。重大疾病病种包括:?闽人社文[2009]6号文所列的甲、乙两类大学生门诊大病病种(详见附件1);?商业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所列的部分重大疾病病种(详见附件2);?经学院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病种。
第五条 报销金额
1、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报销扣除医社保、商业保险部分后,每生每年日常医疗补助报销不超过500元。
2、在校期间因上述重大疾病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在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的20%给予补助,每生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病情特别严重,家庭特别困难的,经学院研究给予特殊补助。
第六条 报销程序
1、日常医疗补助须先行报销医社保和商业保险后,方可持商业保险报销理赔结算单,及病历、发票、发票清单等复印件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经费报销单》,经辅导员审核、bte365汇总登记、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统一到财务部报销。
2、重大疾病补助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撰写情况说明,系领导审核,bte365提出补助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申请特殊补助的,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学生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追回所发的补助金并根据医保管理制度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学院bte365负责解释。
附件1:闽人社文[2009]6号文所列的甲、乙两类大学生门诊大病病种
附件2:商业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所列的部分重大疾病病种
附件1:闽人社文[2009]6号文所列的甲、乙两类大学生门诊大病病种
甲类病种具体范围是: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结核病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危重病抢救;学生意外伤害。
乙类病种具体范围是:糖尿病;高血压病;癫痫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功能衰竭;支气管哮喘(以厦门市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乙类病种为准)。
附件2:商业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所列的部分重大疾病病种
(1)急性心肌梗塞;(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3)良性脑肿瘤;(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5)双目失明;(6)瘫痪;(7)心脏瓣膜手术;(8)严重脑损伤;(9)严重III度烧伤;(10)主动脉手术;(11)多发性硬化;(12)急性脊髓灰质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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